{{ $t('FEZ001')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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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市政府人事處110年3月12日處人考字第1100000744號書函轉銓敘部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前開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兼任者,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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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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