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2月9日府教學字第1100034521號函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8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0799000號函。
二、參加臺閩介聘教師請於110年4月20日(星期二)至110年4月29日(星期四)共計10天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網址:http://tas.kh.edu.tw)。
三、現職教師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5條及11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等相關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1、教師法第16條不續聘之情事。2、教師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3、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惟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或滿四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市府教育處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含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始得申請介聘。
四、本案表單(國小:粉紅色、幼兒園:藍色)若不敷使用請以A3自行影印(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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