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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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6月29日府人給字第1090097750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
二、上開總處函示規定略以,旨揭疑義經轉准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5月18日原民教字第1090028460號書函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271811至09900271814號函、100年2月11日局給字第1000023236號函及總處106年12月8日總處給字第1060063102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該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用。
三、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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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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