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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

人事室公告

檢送考試院民國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8月14日府人任字第1090122410號書函轉銓敘部109年8月10日部法三字第1094959651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係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茲以上開條文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非現職人員尚非適用對象。



{{ $t('FEZ003') }}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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