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行政人員|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學生於國民義務教育期間申請個人實驗教育,由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並應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自同年8月起實施。 |
| 二、 | 另依該條例第15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之規定,為確認學校知悉實驗教育計畫並合作,申請計畫請學校核章,以掌握學區學生狀況,落實學籍管理。 |
| 三、 | 請貴校協助周知學生及家長相關期程,並請申請人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https://nonschool.hc.edu.tw/完成線上申請,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確保行政程序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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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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