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60253號函辦理。
二、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因延期辦理研習課程或未執行專業回饋事項,致108學年度認證研習檢核年限期滿之教師,無法如期完成培訓研習者,得延長研習時數檢核年限一年。
三、前揭所指得延長研習時數檢核之認證教師,僅限參與106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培訓及107學年度進階專業回饋人才培訓者。調整後各年度認證申請年限對照表如附件。
四、有關本案資格認定疑義,請逕洽計畫研究助理曾勤樸先生(02)7749-1228,ntnutd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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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5-05
{{ $t('FEZ014')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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