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公告~有關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外,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
{{ $t('FEZ003') }}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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