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主健康管理指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修訂版各1份,詳如說明。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7月19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109702號函辦理。 |
二、 | 為能妥適因應國內外疫情快速變化與防疫管制措施及時滾動調整需要,有關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防疫規範、注意事項及有關資訊,業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主健康管理指引」(附件1),並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 COVID-19民眾注意事項項下,後續將依疫情發展及防治需要適時更新。 |
三、 | 目前COVID-19確診個案符合解除隔離條件後,應繼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爰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明列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計算方式、應遵守事項及裁罰規定(如附件2-3)。 |
四、 | 另「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將自衛生福利部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停止適用之日起,同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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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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