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110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初選事宜,請推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傑出或具特殊貢獻之人員,於110年5月10日(星期一)以前,將薦送資料報府,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日臺教學(二)字第1100028089A號函及109年2月15日修正「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辦理。
二、繳交資料之格式請務必依據表件所載提供,項目含:
(一)紙本:檢核表及薦送一覽表各1份,遴選表及佐證資料各1式3份。
(二)電子檔:燒錄完整薦送表件(PDF檔,遴選表需插入相片,單位主管核章)與照片(留意檔案類型、大小和解晰度等)
三、注意事項:
(一)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卓越學校」部分,請檢視107年至110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將校園性平、霸凌、體罰及藥物濫用4大類事件填入「校園事件處理情形」欄,並檢附佐證資料。
四、檢附相關表件(檢核表、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107年至109年表揚名單)與「作業期程表」各1份,編輯表件請使用附件4至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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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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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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