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防治疫情蔓延、擴散,並確保各級救護技術員權益,詳如說明段。
說明: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09年3月23日衛醫字第1090006746號函辦理。
二、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各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繼續教育課程者,得由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期之展延,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效期之展延,一次以三年為限。」;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負責AED之管理;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並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及第1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期未申請認證者,其原證書失其效力。」
三、相關辦訓單位近期有關救護技術員與急救訓練(CPR及AED)課程,因旨揭疫情影響,皆陸續辦理延期或取消,導致部份救護技術員證書資格、AED場所管理員證書資格及AED安心場所認證效期將屆期卻無課程可參訓。
四、為確保前述人員及AED設置場所權益,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日(109年1月20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證照效期屆期或將屆期人員與場所,將予展延1年,所需課程時數,應於展延期間盡速完成。
五、以上事項將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及「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公告週知。
{{ $t('FEZ003')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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