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會計|
一、 | 依據新竹市政府114年5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40090762號函轉銓敘部114年5月22日部退四字第11458260821號函辦理。 |
二、 | 查本次修正除第3條第2項有關聘僱人員提繳退離給與基準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及第8條之1)係將現行相關解釋予以明定,自發布日(114年5月17日)施行。 |
三、 |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以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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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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