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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之發布 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8115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與教育相關摘要如下: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1、第九條之三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 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 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被害人性影 像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及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網址,並酌定刪除或申請移除之期限。(新增條 文)
2、第十二條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 資訊之保護令。(學籍資訊查閱限制)
3、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 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身分識別資訊)
(二)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酌修文 字及有關性影像之保護令,增訂執行之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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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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