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
二、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個人、法人及團體間, 遇有受贈或飲宴應酬等情,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報備,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t('FEZ003') }}2022-09-01
{{ $t('FEZ014') }}2022-10-01|
{{ $t('FEZ004') }}2022-09-01|
{{ $t('FEZ005')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