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8月5日府人考字第1110120885號函轉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 $t('FEZ003')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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