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6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10098997號函轉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7次定期會議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為加強本府同仁行政中立概念,經彙整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應遵守行政中立之行為態樣、行政中立法規範重點、重要問與答及實務案例說明之行政中立宣導資料,歡迎同仁參考運用,俾強化對行政中立規範與相關禁止行為之認知。
三、另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22日公布,明定服勤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第11條)。
(二)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2條第1項)
(三)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23條)
(四)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戒或懲處(第25條)。
四、為確保業務推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加強督導所屬同仁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及通訊軟體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倘有違反者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新竹市行政中立宣導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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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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