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公告~有關「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相關規定補充如說明。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市衛生局111年4月29日衛疾字第1110010839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措施規範對象,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
三、 | 「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
{{ $t('FEZ003')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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