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10063050號書函轉內政部營建署111年4月14日營署財字第1111071708號函辦理。
二、旨揭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及銀行融資提供部分之利率,原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準利率)加0.042%及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該基準利率於111年3月23日起由0.845%調整為1.095%,調升0.25%,政府為減輕民眾貸款利息負擔,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0.125%
三、貸款利率調整追溯自111年3月23日起適用,利率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1.012%、銀行融資提供部分1.84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1.012%。
四、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由1.745%調整為1.87%(即1.095%-0.125%+0.9%)
五、前述利率調整適用期間自111年3月23日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次調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日為止;銀行收繳之住宅貸款利息回溯自3月23日調升半碼0.125%,倘因電腦程式修改時間落差,致先行調升1碼0.25%計收之利息,請逕予調整扣還溢收差額。
{{ $t('FEZ003')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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