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3月7日府人給字第1110041766號函轉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修正施行之旨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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