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人事處110年9月10日處人考字第1100002982號書函轉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
二、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公務員身分性質與個人權利間之衡平,該部110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惟上開授權仍應符合以一次性方式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授權他人使用,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或係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始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
{{ $t('FEZ003')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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