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9月6日府人考字第1100134493號書函轉銓敘部110年9月1日部管二字第11053798842號函辦理。
二、旨揭本要點第4點、第5點,業經銓敘部於民國110年9月1日以部管二字第11053798841號令修正發布,除第4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外,並自發布日生效。
三、本要點第4點、第5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人事管理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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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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