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文書組
{{ $t('FEZ002') }}總務處|
一、110年9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間擬向本校借用場地累計超過3個月者,請提出申請以辦理初審。
二、申請僅需附企畫書5份,企畫書內容需包含:1.申請人立案證明,如為個人申請則附身分證影本,2.授課師資學經歷,3.課程內容簡介,4.實務經驗。
三、通過初審者本校將召開校園開放審查會議,進行實質審查後通知結果。
四、本校校園開放將配合市府防疫政策進行場地借用。
{{ $t('FEZ003')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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