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8月3日府人任字第1100114521號書函轉教育部110年7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5047號函辦理。
二、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為維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若教師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倘教師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渠等辦理較高學歷改敘之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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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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