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新竹市110年7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00111992號轉教育部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略 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 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 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 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 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三、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 $t('FEZ003')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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