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人事處110年7月19日處人考字第1100002270號函轉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 $t('FEZ003')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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