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7月5日府人考字第1100103690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茲因有市府同仁經查核101年至108年間赴大陸地區未依規定事先提出申請,為防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加強宣導所屬公務員(含約聘僱人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無論是否係利用假期或於留職停薪期間,均應於預定出發當天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佐證資料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學校備查。
三、至於赴港澳者,依市府109年12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90198549號書函略以,因公需赴港澳者於出發日一週前檢附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料,轉交人事處函報陸委會;非因公務赴港澳者,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行前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資料內容影本送人事處留存。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則比照前述規定交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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