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電子檔1份。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及前揭指揮中心110年5月4日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及法務部研商「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會議」,有關疫苗接種假,決議如下:
(一)公務人員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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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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