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行政人員|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2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053322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社會教育推廣具有績效之優異團體及個人,教育部自64年起依據旨揭實施要點規定,於每年選拔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及個人,並舉行頒獎表揚活動。
三、旨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受理具績效之優異團體及個人參選者申請推薦,並由本府依推薦程序辦理初審後擇優推薦,惟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四、貴單位推薦參加110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申請案件,務請詳實填寫參選表件欄位,併備齊相關佐證資料文件於110年6月30日(週三)中午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寄(送)達本府教育處社教科(逾期或資料未齊全者不予受理),俾憑本府於完成初審作業後擇優寄送旨案承辦單位進行複審。
五、旨揭要點及推薦需填寫之相關表件請逕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佈告欄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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