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38347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現職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連續10日以上,於連續代理日數之首日下午半日或末日上午半日,始得計算為0.5個工作日,據以按比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考量導師職務加給發給,係以實際擔任導師工作者為限,是以,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實際代理日數半日,雖未達一日,仍有擔任導師工作之事實。基於維護教師權益及衡酌各項職務加給公教衡平性考量,參照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有關連續代理期間採計始(末)日半日之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依實際代理日數覈實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惟如連續代理期間首日下半日及末日上半日得併計為1日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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