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復依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現為勞動部)96年1月10日勞動3字第0950074373號函釋略以,前開家庭照顧假之訂定,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其中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定義。
二、又查銓敘部109年12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95307049號函釋略以,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倘公務人員確有性平法及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三、為使同仁更加了解家庭照顧假,新竹市政府人事處製作旨揭懶人包供參,如有疑義,請逕向人事室洽詢。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請假相關規定,仍請依該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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