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10年7月31日止,案經本校人事室初步清查結果,本校至110年「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屆滿30、20、10年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無符合40年教師)計有:
(一)屆滿10年:王○蘋老師、黃○婷老師、溫○成老師、周○嫻老師。
(二)屆滿20年:李○瑋老師、歐○如老師、詹○惠老師、曾○諦老師。
(三)屆滿30年:黃○平老師。
前項名單中如有錯誤、漏列,請於110年3月12日(星期五)前檢附年資證明(任職各機關學校之派令或核薪通知單、離職或服務證明、教師證、歷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之正本)至人事室審核,俾憑統一造冊。
1.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2.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四條一、二款),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惟未達成績優良(四條三款),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或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仍視為成績優良;另係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3.擔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未中斷者、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者、三個月以上長代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年資未中斷者(以月計),准予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留職停薪育嬰、進修、侍親得予扣除留職停薪期間,前後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4.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及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5.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得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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