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欲申請109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不含代理教師),請於3月15日(星期一)前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申辦。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資料無異動人員請於「具領人」及「立切結書人」二欄位簽名,有異動者請自行下載附件檔案填畢後交至人事室。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 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三、注意事項(教育部有稽核機制,務請老師注意不得申領事項):
(一)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7.修業年限外補修學分期間。
(三)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之規定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報領。
四、欲申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進修補助者,請於3月15日(星期一)前自行下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學生證、學分費收據、成績證明影本(影本請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向人事室提出。
五、依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預算執行節約措施,進修補助每人每學期按學分(雜)費二分之一補助,但最高以5000元為上限,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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