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076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本案推薦人員相關資料請務必依說明填列,填表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
(二)受推薦人相關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10個資料,每個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
(三)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之電子檔,檔案格式JPG,檔案大小3MB至5MB。
四、各校推薦人員請於109年2月26日(星期五)前依上開說明將推薦表、推薦名冊紙本及光碟(含推薦表、推薦名冊、佐證資料及照片電子檔)各1份函報本府,辦理初審後擇優薦送教育部參加複審。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各推薦學校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另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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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1-21
{{ $t('FEZ014') }}2021-10-01|
{{ $t('FEZ004')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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