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室
{{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12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90198549號書函轉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係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至香港或澳門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所訂定,適用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爰為確保本校同仁爾後赴港澳之人身安全,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因公務赴港澳:本校公務人員(含約聘僱)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公需赴港澳者,於出發日一週前檢附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料,轉交人事室函報陸委會。
(二)非因公務赴港澳:本校公務人員(含約聘僱)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行前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資料內容影本送人事室留存。
三、檢附旨揭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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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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