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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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市政府人事處109年12月3日處人考字第1090003490號書函轉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
二、茲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執行該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案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考量留職停薪人員雖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是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需求,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業經銓敘部作成旨揭本年11月30日令釋,並停止適用該部91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解釋在案。
三、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又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附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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