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公告本校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校園開放有關事項,有意願者請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於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內擬向本校借用場地累計超過3個月者(含機構、團體、個人),請於公告日起至109年5月29日下午四時前,備妥資料向本校總務處文書組申請,俾便辦理初審。 二、申辦者,須備有申請書、企畫書8份(應包含廠商立案證明,個人申請者請附身分證影本),師資部分須附學經歷證明暨相關結業證書。 三、通過初審案件,本校將於6月前擇期召開校園開放審查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後通知結果。 |
{{ $t('FEZ003') }}2020-05-11
{{ $t('FEZ014')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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