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該部109年4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63456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商借重點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三、商借期間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商借,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四、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五、辦理業務:辦理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六、意者請於109年5月15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pchents@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237,由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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