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函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說明: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 $t('FEZ003') }}2020-05-01
{{ $t('FEZ014') }}2020-05-31|
{{ $t('FEZ005')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