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室
{{ $t('FEZ002') }}人事會計|
一、有意申請109學年度留職停薪教師,請於5月15日(星期五)前下載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例:聘書、戶口名簿、年邁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配偶在職證明、學校入學通知等)送至人事室,以利學校後續函報市府、召開教評會審議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等相關作業。
二、為編列110年度進修補助費預算,並排序辦公時間進修名單,請有意願109學年度新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餘時間在職進修及學分費補助者,於5月25日(星期一)前至人事室登記,逾期視為無意願(如前已簽准報考109學年度在職進修者,則無需再作登記;109年度未編列預算人員,請檢附學校首長同意進修簽程及錄取通知單等證明文件一併送本室申請,錄取通知若無法於調查表截止日前取得者,得於市府核定110年度進修補助費前(約109年7月中旬)再補附)。
(一)一般公務人員進修,依市政府92.4.1日府人考字第0920026167號函、92.6.9日府人考字第0920046987號函及101.5.24府人考字第1010060809號函規定:
1.公餘時間進修者:
(1)92.2.1日前已核定有案者:進修費用按學分費及學雜費的1/2,予以補助。
(2)92.2.1以後進修者:仍按學分及學雜費的1/3補助,惟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5,000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2.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1)92.2.1日前已核定有案者:進修費用按學分費及學雜費的1/2,予以補助,惟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5,000元。
(2)92.2.1以後進修者:不予補助。
(二)教師進修補助依市政府92.6.25日府人考字第0920050375號函、101.5.24府人考字第1010060809號函規定不受說明二函文公務人員進修補助規定,仍依原適用之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即補助學分費+學雜費之二分之一,惟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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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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