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函轉交通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應佩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以交郵字第10950042701號公告發布,檢送公告影本1份。
說明:依據交通部109年4月13日交郵字第10950042702號函(詳附件)辦理。
主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應佩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以交郵字第10950042701號公告發布,檢送公告影本1份。
說明: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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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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