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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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20日(星期五)止,逕至人事室申請,其程序: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洽本室領取申請表簽名切結〈限定上學期於本校申請者且下學期無異動者,若上學期未在本校申請者需另填申請表,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二)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及轉帳證明。
(三)注意事項: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二、在職進修教師申請學分費補助,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20日(星期五)前自行下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學生證、108-1學分費收據及成績證明影本(影本請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逕至人事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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