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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80197784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80051325號函辦理。
二、旨揭Q&A前經人事總處於108年10月5日以總處培字第10800452102號函先行公告在案。本次修正除納入「使用檢核系統相關事項」及「『不合格交易』相關事項」外,亦增修部分內容以期更臻明確(另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
三、109年國民旅遊卡新制內容及應注意事項:
(1)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
(2)應休假天數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0日,未達10日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10日),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3)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16,000元為限。未達10日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計算。
(4)休假補助費區分: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費於觀光旅遊額度(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及自行運用額度(各行業別)各8,000元之範圍內消費並核實補助;另當年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
(5)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對象: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6)照顧初任、再任或復職人員: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日之休假補助費,屬自行運用額度;惟任職之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者,已核給之部分應予扣除,避免重複支領補助。
(7)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
(8)觀光旅遊額度及自行運用額度均可購買儲值性商品。
(9)因新制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請公務人員消費前應先至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是否為特約商店,或致電特約商店洽詢,以利申請休假補助費。
(10)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依「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作為請領該年度休假補助費之依據,不得擇一年度請領依據,預購型交易已不再適用。
(11)同筆消費如已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再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12)尊重公務人員休假自主權,109年起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雖不再與休假日勾稽,惟休假改進措施訂定強制休假之目的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國內旅遊,爰應休畢日數(10日)原則仍以安排國內休假為優先;至應休畢日數(10日)以外之休假補助費(每日600元)仍以請國內休假為限。
(13)109年國民旅遊卡新制自109年1月1日起先行實施1年,並將實施情形作為110年國民旅遊卡制度推動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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